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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番禺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申請入讀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積分項目及標準一覽表
本表說明:
一、來穗人員(以下稱“父(母)或監護人”)經“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核定有效積分、不在積分異議或積分調整流程中,且其在廣州市居住并辦理《廣東省居住證》(或其申請入學的港澳籍適齡子女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截至提出入學申請當年8月31日前滿1年的,可為隨遷子女提出積分申請入學。
二、父(母)或監護人其中一方滿足以下條件,即在番禺區居住并連續辦理有效居住證滿5年(截至積分入學申請月的上月底)、在廣州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一個險種)滿5年(積分結果以“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審定為準)、有穩定職業,為第一批優先批次積分。
三、父(母)或監護人雙方同是來穗人員,且其《廣東省居住證》符合上述第一款條件的,可累計積分(第11項番禺區加分項除外)。
四、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及其實施細則要求,各區在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指標體系之外,補充不超過30分的加分指標。本積分項目第1項至第10項需父(母)或監護人提前在“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上提出積分申請。第11項為番禺區區域加分項,需父(母)或監護人在“番禺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申請系統”上提出加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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