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工人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工人累計工作已到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到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公職分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 工人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限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夠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3、前款限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天)×工人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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