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負責人一般是股東。
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負責人一般是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
3.如果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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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二、根據《公司法》的184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通知、公告債權人;
3.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清算組在公司清算期間代表公司進行一系列民事活動,全權處理公司經濟事務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找法網提醒您,《公司法》的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三、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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