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協議是雇傭關系嗎
(相關資料圖)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作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基于合同形成的一種合同關系,所以合作關系并不是雇傭關系,雇傭關系是雇員從事雇主授權的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二、雇傭關系的特征
對于雇傭關系的特征,理論界和司法界形成了較為一致的觀點,歸納如下幾點:
第一、雇主與雇員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即雇員在受雇期間,其行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約束,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對內為雇主提供各種勞務,對外以雇主的名義從事活動。雇主可以隨時修正工作內容并對雇員行為實施監督;
第二、雇傭主體具有廣泛性。即雇傭合同的主體既可以存在于法人、組織之間,也可以存在于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
第三、雇員享有受勞動保護的權利。即在雇傭關系中雇主提供安全保障,雇員有相對穩定的工資標準,相對較長時間的支付工資的周期;
第四、雇主與雇員之間有著特定的利益關系。即雇主為雇員提供生產條件、場所等。雇員在受雇期間必須親自履行其勞務義務,不能轉移,其勞動所產生的成果和創造的經濟利益一般歸于雇主所有,雇員據此得到報酬等。上述幾點內容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合作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基于合同形成的一種合同關系,所以合作關系并不是雇傭關系,雇傭關系是雇員從事雇主授權的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關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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