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屬于逾期交房
所謂逾期交房就是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不能交付房屋而逾期。逾期交房的責任問題,其關鍵是看開發商是否存在免責事由,無免責事由則承擔違約責任,反之不承擔責任。
免責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免責情形。不可抗力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通俗點說就是戰爭、天災、人禍,常人一般情況下是無能為力的。經常發生逾期交房后開發商以施工期間遇到雨季,或交通管制如修路等等是不可抗力為由免責,購房者因對不可抗力法律概念的不了解,而放棄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事實上,施工可能遇雨季作為施工方是應當預見到的,不是不可抗力;交通管制并不是不可克服的所以也不是不可抗力。所以遇到逾期交房要注意分析其理由是否充分,不要輕易下不可抗力的結論。另外即使出現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責事由,開發商在約定的期限內還應履行告知義務,否則不能免責。
如果開發商不存在免責事由,就應當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和接受購房者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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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情況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依據合同法的一般理論,開發商根本違約,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
合同中一般都有規定,開發商應于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逾期超過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還樓價款及利息,雙倍返還定金,賠償損失。當然置業者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只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對此置業者有選擇權。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沒有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置業者則不能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只能請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2、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不能修復或者經修復仍不能得到約定的質量標準,置業者有權退房。
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主要表現是室內裝修不符合約定的材質、規格、布局、結構等,若經修復能夠符合約定的,置業者不能退房,如不能修復,或者經修復仍不能符合規定,則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還樓價款及利息,雙倍返還定金,并要求開發商賠償其他損失。
有的合同中沒有約定房屋質量的具體標準,那么,對此事項的認定原則是:是否符合居住、使用的條件,若該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的條件,開發商即構成根本違約,置業者有權退房,并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3、由于開發商的過錯,置業者不能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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