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勞資雙方因少休年假產生爭議
(相關資料圖)
2019年2月,孫先生“跳槽”進入一家婚慶公司擔任策劃一職,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孫先生認為,自己入職時已累計11年工齡,按規定每年應享受10天年休假,但公司每年只讓他休5天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每年剩余的年休假工資。對此,公司表示,按照員工手冊規定,員工在本單位工齡滿1年享有5天年休假,孫先生對此知曉且未提出異議,故不同意孫先生的請求。
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孫先生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此后,又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孫先生提供的由相關部門出具的工齡證明、社保繳納記錄、勞動合同等證據,足以證明其入職時工齡已滿11年,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其在公司工作期間每年應享有10天年休假。因此,孫先生主張任職期間剩余未休年休假的工資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遂于近日判決公司向孫先生支付未休年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評析
工齡與諸多權益密切相關
這是一起因工齡認定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
所謂“工齡”,是指勞動者從事腦力或體力勞動,以工資收入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資料來源的工作年限。勞動者每工作一年,就會形成一年的工齡。
關于勞動者能夠享受的年休假天數,《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該條例第5條還明確了職工新進用人單位當年度年休假天數的折算標準。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要勞動者在新單位入職之前已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即可在新用人單位享有當年度的帶薪年休假,而無須在新單位再次工作滿12個月后才能享有。新用人單位也不得以新入職為由,限制或剝奪勞動者的休假權利。因此,當用人單位以所謂的“員工手冊”“本公司連續工齡”等來確定員工年休假天數時,其做法都是違法的。
勞動者的工齡除了能夠決定年休假天數多少外,還與勞動者的醫療、養老、經濟補償等諸多權益密切相關:
1.醫療期。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镀髽I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p>
2.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秳趧雍贤ā返?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第46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從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4.養老退休待遇。工齡是計算退休金等福利待遇的一項重要依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越高,則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越高。
5.對勞動者特殊保護。為體現對老弱病殘等就業能力較低勞動者的特殊保護,《勞動合同法》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勞動者的權益保護作出了特別規定:一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二是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裁減對應的勞動者:(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鏈接
考研、進修等7種情形都算工齡
一是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回國工作后,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也計算工齡。
二是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在批準出國留學的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國內計算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后,在批準的攻讀博士學位期限內,國內計算工齡。
三是自費出國留學的“海歸”,出國前工齡與回國后工作時間可累計為工齡。
四是職工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全部計入本企業連續工齡。
五是職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在6個月內的,計入本企業連續工齡,超過6個月的部分不計入連續工齡。
六是對于井下、高溫等特殊工種,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齡問題的函》指出,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齡和視同繳費年限,可根據本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七是職工停薪留職期間、留用察看期間,計入本企業連續工齡。
(張兆利 律師 來源:勞動午報)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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