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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馮燕 賈新虹
小花(化名)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第三師圖木舒克市某幼兒園就讀。5月15日,老師帶領孩子們在園內進行戶外活動。其間,小花玩吊繩時不小心摔下,致使左胳膊受傷。幼兒園第一時間通知小花的父母,雙方一起將孩子送到醫院。經過半個月的治療,小花的胳膊逐漸痊愈,但后期恢復仍需觀察。
小花的父母認為,孩子送到了幼兒園,園方就應盡到監護責任,孩子意外受傷產生的相關費用理應由園方承擔,遂提出賠償50000元的要求。
幼兒園則認為,孩子意外受傷,己方確實有責任,但這種傷害并非園方主觀上的故意,孩子父母要求的賠償數額過高。雙方協商未果,便于6月8日向圖木舒克市前海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結合案件實際和雙方態度,人民調解員采取“背靠背”的方式進行調解。
對小花的父母,調解員向他們釋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幼兒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根據園方過錯和幼兒傷情治療實際,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對園方,調解員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講清其對在園幼兒保護不力應承擔的責任。同時,調解員了解到,園方為幼兒購買了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將進行賠償。
經過3個多小時的耐心調解,小花的父母和園方達成調解協議:幼兒園賠付各項費用20000元,當場履行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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