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基本案情
劉先生是西安市蓮湖區人,在某小區有一處房屋,2017年8月4日,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決定對蓮湖區改造項目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劉先生所有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圍內。房屋征收部門為綜合改造管理委員會征收安置辦公室;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為蓮湖區街道辦事處。在簽約期限內,劉先生因對補償方案等不服,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區政府針對劉先生的房屋亦未作出征收補償決定。2019年12月12日,劉先生所有的房屋被街道辦事處拆除。劉先生于同日日知曉其房屋被拆除。于是聘請律師為自己維權。
律師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點。一、區政府是否是本案適格被告;二、區政府強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是否合法。
《房屋征收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是綜合改造管理委員會征收安置辦公室,但因綜合改造管理委員會是蓮湖區政府舉辦的事業單位,綜合改造管理委員會征收安置辦公室又是綜合改造管理委員會的內設部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本案中,原告房屋系由區政府在對案涉房屋所在區域房屋征收過程中組織拆除,區政府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區政府在審理過程中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實施強行拆除行為程序合法,且在原告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亦未作出補償決定的情況下強行將其房屋拆除,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案件結果
綜上所述,最終法院支持了律師的觀點,判決區政府強行拆除行為違法,劉先生成功維護了自身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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