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產地證書與FORME區別
RCEP原產地證和FORM E產地證的相同點:
1.可證明貨物原產國
2.可減免關稅
不同點:
1.產地證類型不一樣,受惠國那就不一樣。
RCEP原產地證受惠國:
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和東盟十國(文萊、柬埔寨、印尼、老撾、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

RCEP原產地特色規則
1.累積規則
“累積”是一項重要的補充規則,是指在確定產品的原產資格時,把產品生產中所使用自貿協定其他締約方的原產材料視為產品生產所在締約方的原產材料,將自貿區域看成一個整體,促進區域內的貿易自由。
累積規則實質上降低了產品獲得原產資格的門檻,具有“軟化劑”功效,有助于鼓勵生產商在各締約方區域內進行生產資源配置,加強上下游產業的協調,進而有利于區域內產業經濟和產業內貿易的發展。
2.微小含量規則
微小含量規則又稱“容忍規則”,根據協定第七條,如果生產中用的一部分非原產材料不滿足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只要這部分非原產材料的價值占比或者重量不超過10%,那么貨物仍然可獲得原產資格。
RCEP項下的微小含量可以按價值計,適用于第1章至第97章的所有貨物,即允許用于貨物生產且未發生稅則歸類改變的非原產材料的價值不超過該貨物FOB價格的10%;對于50章至63章的貨物(紡織原料以及紡織制品)的微小含量也可以按重量計,即允許未發生稅則歸類改變的非原產材料的重量不超過該貨物總重量的10%。
3.企業原產地自主聲明
根據協定第十六條“原產地證明”,RCEP將允許使用簽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經核準出口商出具的原產地聲明,以及出口商或生產商出具的原產地聲明。
這標志著我國原產地證明制度將由以原產地證書為主要原產地證明的模式逐漸轉變為授權機構簽發原產地證書與企業自主出具原產地聲明并行的模式。引入并大力推行原產地自主聲明制度是高水平自由貿易協定的重要特征之一,大大地節省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和企業的經營成本,進一步提高貨物的通關時效。
此外,根據RCEP協定文本,在未來10年、最長不超過20年的時間內,我國還將引入不設置準入門檻,任何出口商或生產商都可以出具原產地聲明的模式。此種模式將免除出口企業申領貨物原產地證書或向海關申請經核準出口商資格的相關程序,進一步提高國際貿易物流效率、降低企業運營成本,對我國出口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有著重要意義。
4.背對背原產地證明概念
協議第十九條規定了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的簽發要求和核查。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實際上是貨物在未經過超出本條規定的處理仍保持原產資格的證明,其本質是原產地證書或聲明的背書。
RCEP背對背原產地證明是中間締約方針對已由原出口締約方出具原產地證明的貨物,再次分批分期靈活出具的原產地證明,相關貨物在其他締約方進口時仍然可以享受關稅優惠待遇,極大地提高了企業在銷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靈活性。